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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2009-03-06 10:25      阅读:3343


来源:http://heilongjiang.dbw.cn  

第一章: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一条: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到2010年,科技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考核制,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将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指标作为评价企业经营者业绩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释义:目前,我省每年R&D投入占GDP的比例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低于国家目标。全国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42%,我省仅为0.9%。研发投入不足,制约了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因此,本条突出了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提出科技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是强调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意见中规定的“对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中规定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二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在充分发挥已有研发机构作用的基础上,支持大中型企业独立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走出去”,在省外、国外设立研发机构,提升企业研发水平。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机构改善研发条件,提高研发水平。

释义:目前,我省大中型企业设有科技机构的仅占30%左右,中小企业多数没有研发机构。企业科技创新的机构不健全,影响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因此,本条规定鼓励企业独立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机构,并规定了对企业研发机构的具体激励措施。明确提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50-100万元的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机构改善研发条件,提高研发水平”。这条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其逐步成为我省技术创新的主体。目前,我省已有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13家,其中,国家发改委审批12家,国家科技部审批1家。需要指出的是,此条政策只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的企业研发机构。

第三条: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时按照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资金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俄罗斯等国家的科技合作,推动企业所需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释义: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相当多的企业用于技术引进的经费支出远大于用于消化吸收的费用支出,全国平均比例达到6.5:1,而二战后日本的这一比例是1:7。因此,本条规定对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时提出了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资金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规定了对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同时,提出利用我省对俄的地缘优势,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俄罗斯等国家的科技合作,推动企业所需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四条: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开展创新型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引导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促进社会资源要素向创新型企业转移,省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予以优先立项和支持。到2010年“创新型企业”达到50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达到100家、“创新型培育企业”达到300家。

释义:为了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2006年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我省也启动了此项工作。目前,我省共有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仁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沃尔德电缆有限公司、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有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华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36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开展创新型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五条:优化整合科研机构资源。科技管理部门要研究提出科研机构资源优化整合方案。根据我省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要,打破部门条块分割,加快科研机构合并重组,支持科研机构挂靠企业集团,允许科研机构并入高校。对于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经济社会效益较低的科研机构,经评估后予以兼并。

释义:省属科研院所是科教兴省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开放30年来,为全省乃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科院院所自身也不断发展壮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都有所创新。但是,省属科研院所在改革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条块分割,实力不强,经费不足,人才缺失,产学研合作不够,职工收入增长不快等,这对今后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制约和挑战。因此,迫切需要对省属科研机构进行优化整合。第六条:稳定支持科研机构发展和改革。要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不断加大对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科研机构的运行经费、科研业务费和科研条件建设经费,每年重点改善一部分科研机构的条件,配备关键试制设备,提升中间试制水平。对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科研院所用于发展。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一并参加全省事业单位改革,执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

释义:本条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科研院所用于发展”。原来我省全额事业费拨款科研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的这部分收入,是由财政部门在核定下一年度该单位事业费额度中扣减,这一做法实际上不利于鼓励公益型科研单位从事社会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新的规定将这部分收益全额返还科研院所用于发展,这从政策导向上将会起到鼓励有条件的公益科研单位面向社会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会激发各类科研机构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一并参加全省事业单位改革,执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目前,我省共有开发类科研院所24家。2001年7月1日,我省启动了24家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工作。目前,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已经进行了8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改革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开发类院所改革问题,此次在政策意见中明确规定,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一并参加全省事业单位改革,执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

第七条:强化农业科研成果应用推广作用。围绕千亿斤粮食产能战略工程,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加工能力,依托科研机构、高校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加快高新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和推广。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组织农业科研单位、高校和农技推广部门与各县(市、区)广泛开展农业科技合作共建活动,建立农业科技合作的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奔小康科普书屋和乡村大院为载体,实施科技惠农“五个一”工程。

释义:我省是农业大省。最近又提出要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战略工程。因此,强化农业科研成果应用推广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起草中对农业科研成果应用和推广单独作为一条予以强调。提出要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加工能力,依托科研机构、高校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第八条:加快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政产学研金介的有机结合,围绕我省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负责谋划和推荐对产业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科技项目。充分发挥省行业工程技术联合研究院、各类重点实验室和各级研发、工程和技术中心作用,打造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注重军工和民用技术的有效对接,实现在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上的突破。对产学研战略联盟推荐并依托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开展的科技项目,省科技管理部门通过优先立项给予资金支持。对自主研发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在实施产业化中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支持。

释义:积极推动政产学研金介的有机结合,加快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打造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可以实现我省在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上的突破,进而带动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经过省科技厅与省经委、教育厅和各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共同推进,我省已经成立了食品、医药、森工、石化、能源和装备制造等六个校研企合作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由一所大学牵头,多家大学、科研院所和几十家企业组成,并组织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实质活动。

第三章:加快科技园区建设,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

第九条:加强科技园区的规划和指导。省科技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科技园区发展、科学定位科技园区职责,尽快形成若干产业配套、链条完整、特色明显的产业群,发挥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所在地各类科技园区投入,在制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时,要围绕区域优势,突出产业特色,积极开展科技合作招商引企工作,对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释义:目前,全省共有31个科技园区,分布在10个地市。此条提出“加强科技园区的规划和指导”,目的是为了统筹规划科技园区发展、科学定位科技园区职责,尽快形成若干产业配套、链条完整、特色明显的产业群,将科技园区打造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地,打造成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第十条:重点推进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以哈尔滨、大庆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将所在区域内的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等统一纳入园区的服务范畴。重点完善园区投融资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园区具有产业特色的研发平台,重点营造园区创新、创业、创富的人文环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提高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科技含量。到2010年,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高新技术产值要达到3500亿元以上。

释义:根据我省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到2010年要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4000亿元,这就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是国家科技部于2005年12月批复的全国第四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2007年全省高新技术产值2068亿元,哈大齐产业带的高新技术产值所占比例已经超过了70%。下一步,要大力推进产业开展带建设,到2010年,哈大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高新技术产值要达到3500亿元以上。

第十一条:加快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航空汽车特色产业基地、核电装备研发制造基地、新药研发生产基地、铝镁合金科技产业基地、钛合金科技产业基地、硅基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作为招商引企、招商引智的重点。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特色产业基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各有关部门要为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做好跟踪服务,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引导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人才向产业基地集聚。

释义:针对我省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要加快建设航空汽车、核电装备研发制造、新药研发生产、铝镁合金、钛合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产业基地。通过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要形成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为我省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市地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0年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地覆盖率100%。各级政府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给予重点支持,使其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尤其要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科技咨询和公共技术平台。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将以省市共商方式给予支持。

释义: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孵化和发展科技企业的重要平台。目前,全省有8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8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兴安岭、伊春、绥化、鸡西四个地市暂时还没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今后两年,在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中,我们将重点扶持和帮助这四个地市建设孵化器,到2010年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地覆盖率100%。在此条中,还提出了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将以省市共商方式给予支持。目的是要通过实施省市共商机制,提高各市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依靠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调动各市政府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解决各市科技工作薄弱的现状,全面提升全省科技工作的水平。

第四章: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

第十三条:构筑省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信息资源整合,构建以省级市场为核心、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成果交易体系。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机构,鼓励省外有信誉的科技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科技成果交易服务,吸引和培养专业人才进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释义:近五年来,我省共登记应用类科技成果4217项,平均每年843项,其中2003年-2005年登记项数较多,均超过850项。可以说,我省不缺乏科技成果。但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存在着供需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很多好的科技成果没有较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构筑一个科技成果交易的平台,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建设科技成果交易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提出要构筑省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就是为了搭建平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问题。

第十四条:打造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原则,重点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和标准化战略平台,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参与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搭建的服务平台,当地政府可从相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释义:我省确定打造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主要包括“研究试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共享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共享平台”等六个小平台。在起草过程中,后来增加了标准化战略平台。力图通过这些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实行产业化科技成果认定和奖励制度。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评价、认定和公示制度。到2010年,优选100项科技成果进行重点推广,并对其产业化过程给予贷款贴息。对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同级财政可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科技成果持有者。

释义:为了大力促进我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了实行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认定和奖励制度。这是借鉴了辽宁等省的作法。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建立和完善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评价、认定和公示制度,并将重点推广100项科技成果,列入了科技产业的“211”工程予以全力推进。

第五章:培育和引进领军人才,打造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六条:加快高层次创新团队培育和建设。以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为依托,实施“科技创新团队计划”;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实施“科技创业团队计划”;以高新技术园区为依托,实施“科技经纪人团队计划”。省政府将逐步提高高层次专家津(补)贴标准,从2009年开始,两院院士津贴提高到10000元/月。省政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组织院士、高层次专家学术休假、学术活动以及从事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

释义:人才是科技发展的根本,是科技创新的关键。本条提出了要以科技创新研发平台为依托,实施三个团队计划,并且提出了“省政府将逐步提高高层次专家津(补)贴标准,从2009年开始两院院士津贴提高到10000元/月”。我省目前共有两院院士35人(含外聘5人),补贴标准为1999年制定的2000元/月。如今已过去将近10年左右的时间,经济环境和消费水平与此前相比均有了很大的不同。此次提高后的院士津贴标准是全国最高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高层次科技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凝聚高层次科技人员为龙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我省创新、创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条:完善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年薪制,支持实行期权、期股奖励和企业年金制度。允许科技人员提取所完成的省级科技开发类项目经费的10%作为劳务费。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省人事部门要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获得发明专利等条件,作为科技人员评职晋级的重要量化指标,予以优先考虑。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

释义:“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这条政策旨在鼓励科技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投入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第一线,为企业提供更为直接的科技服务。同时还提出“允许科技人员提取所完成的省级科技开发类项目经费的10%作为劳务费”。这是本次政策意见的重要突破和创新之处。这也是为了鼓励科技人员从事开发类项目的科研工作,进而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做出更大的贡献。相信这条意见的实施,必将对我省科技人员是个较大的激励和振奋。

第十八条: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各级人事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实行特事特办。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地政府可以贴息贷款的方式给予创业资助;对引进的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地政府择优给予一定科研启动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的支持力度。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博士生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适当提高在站人员资助标准。

释义:为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明确规定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目前,我省共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78个。依据专家评审,对在站人员的最高资助标准不同,最高标准是6万元。这次制定政策将适当提高在站人员的资助标准。

第六章: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九条: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科教领导小组要将科技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发展规划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释义: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工作都予以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此次在政策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具体操作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省科教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大问题。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列入了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在此只是予以进一步强调,此前工作中已经列入了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明显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优先安排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省级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从2009年开始,省政府增加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省科技产业211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释义: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明显增长,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这是国家配套政策和我省的自主创新决定提出的。这次在政策意见中进行了强调和具体化。同时,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从2009年开始,省政府将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增加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省科技产业211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所谓“科技产业211工程”,具体是指重点建设哈尔滨、大庆2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打造10个工业技术研究院,重点推广100项产业化科技成果。这是今后我省科技工作的重点和目标。这些政策意见,对于我省加快科技进步步伐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一条: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坚持投入和效益并重的原则,改革和强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金引导风险投资的新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省各类科技经费要按照六大科技专项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跟踪问效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综合经济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各部门低水平重复立项和浪费资源。

释义:省各类科技经费要按照六大科技专项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的六大科技专项分别为先进制造与信息化、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化工与新材料、农产品优质高产与精深加工、生物技术与医药、环境保护与公共安全。通过实施六大科技专项,来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率上调10%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支持其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释义:2008年是国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新标准认定的第一年。目前,我省共有1756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我省将有一部分企业达不到要求,这必将对我省保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带来冲击。因此,文件规定对这部分企业给予三年过渡期,在此期间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尽快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三条: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对本省科技企业贷款年递增率20%以上,作为省政府每年实施奖励的重要考评因素。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创办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地科技企业投资额年递增超过10%的省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补贴资金奖励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释义:本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为科技企业进行贷款、投资而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这些优惠政策来拓宽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完善科技创新贷款担保制度。以科技园区为依托完善科技投资贷款担保机制,加快发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在简化担保程序的同时,积极尝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在支持科技类企业融资担保中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释义:本条主要是规定了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快发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制度。其中所谓的“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本条规定了要积极尝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手段。也就是说,尝试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手段。同时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担保机构在支持科技类企业融资担保中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积极争取将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秀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的,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优秀新产品,属于订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工程项目,优先予以采购;属于试制品或首次投向市场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释义:政府采购是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本条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在政府采购评审中予以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优秀新产品,属于订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工程项目,优先予以采购;属于试制品或首次投向市场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在下一步工作中,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对政策进行细化,保证政策的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要给予优先立项。知识产权、质监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和标准信息,为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应用与制定人才。省科技信息网站和省科技成果交易市场要将知识产权信息优先纳入和优先交易,并逐步建设和完善服务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集团的终端。专利技术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产品(样机),企业可在投放市场3年内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试行标准并备案。 

释义:本条旨在鼓励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应用与制定人才。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要给予优先立项。同时,特别规定专利技术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产品(样机),企业可在投放市场3年内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试行标准并备案。